法拍買到凶宅 轉兩手才發現
【聯合報╱記者何祥裕/台北縣報導】 2009.07.15 03:21 am
中和市林姓婦人去年把住了四年的房子賣掉,不料購屋者事後發現是十年前發生「老夫殺少妻」命案的凶宅,要求解約退款。林婦氣得向前屋主與房仲求償,法官判決前屋主要賠償林婦一百廿九萬元,房仲也要退還四萬元服務費。
板橋地院法官認為「凶宅」屬於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,就算原屋主不知買到的是凶宅,但再轉手賣給他人,仍須負責物件瑕疵的擔保責任;至於房仲業者,未能在簽約前調查該屋是否為凶宅,也得賠償。
法院調查,林姓婦人於九十三年四月透過房仲公司,以四百卅萬元向游姓屋主購買永和市永貞路的一棟房子,住了四年後,去年見房價飆漲,便以五百廿萬元賣給柳姓女子,賺了九十萬元。
但一個多月後,林婦接到柳姓女子要求解約、退款的存證信函,還附上該屋是「老夫殺少妻」凶宅的新聞報導與判決書;林婦這才知道自己在凶宅住了四年,因而控告賣屋給她的游姓前屋主及房仲業者,要求賠償一百八十萬元。
當時(八十八年十一月)的新聞報導指出,六十歲男子王久良與四十歲陳姓妻子爭吵,一氣之下在屋內將妻子勒斃。
游姓前屋主覺得冤枉,他說房子是九十二年二月以三百五十一萬元向法院標到的法拍屋,命案發生在八十八年,他無從得知房屋是凶宅,才會在契約中勾選「非凶宅」;房仲業者也表示不知該屋是凶宅。
法官認為依市場行情,凶宅會減少三成的價值,當時游姓前屋主以四百卅萬元賣給林婦,三成即一百廿九萬元,游應賠償一百廿九萬元給林婦;而房仲未善盡調查屋況責任,不應收取當時的四萬元服務費。 【2009/07/15 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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